(2015)湖执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067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杜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7日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李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