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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舒清平与王良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清平,王良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455号原告:舒清平,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徐秉宸,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才,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清平诉被告王良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清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良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清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清平撤回对被告王良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2.50元,由原告舒清平负担。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