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岳西县金成特种钢材经营部与余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金成特种钢材经营部,余方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657号原告:岳西县金成特种钢材经营部。经营者:蒋爱莲,个体工商户,系岳西县金成特种钢材经营部的业主。委托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方刚,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西县金成特种钢材经营部诉被告余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西县金成特种钢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余方刚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金成特种钢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西县金成特种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西县金成特种钢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柳林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