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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剑、徐萍与连云港先达新技术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030号申请执行人:王剑,;。申请执行人:徐萍,;。被执行人连云港先达新技术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4-4-101号。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3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剑、徐萍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先达新技术工程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连云港先达新技术工程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