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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孙欢珍、井建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孙欢珍,井建娃,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7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告孙欢珍,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被告井建娃,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被告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113号。法定代表人黄文仔,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孙欢珍、井建娃、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孙欢珍、井建娃、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3461937.4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欢珍、井建娃、太原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三百四十六万一千九百三十七元四角九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