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承义与玉环县环球车辆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承义,玉环县环球车辆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吴承义。被执行人玉环县环球车辆配件厂。法定代表人黄业泉。申请执行人吴承义与被执行人玉环县环球车辆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台玉商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58.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玉环县环球车辆配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执行款6058.4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已于2014年8月1日被本院司法拍卖,本案参与分配1365元,尚有4693.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案;通过省高院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记录。现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已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23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