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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伟诉李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李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05号原告:刘伟,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磊,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李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栗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