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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全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赵全周,男,1962年2月5日,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渑民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