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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饶吉金走私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吉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822号罪犯饶吉金,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了(2009)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饶吉金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8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了(2009)云高刑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该犯的原判。2010年5月10日,罪犯饶吉金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饶吉金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18日、2013年8月18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作出(2012)普中刑执字第689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887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8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饶吉金共减刑3年零1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822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饶吉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饶吉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饶吉金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获记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饶吉金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饶吉金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饶吉金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实际履行0元。罪犯饶吉金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巧家县崇溪乡崇溪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饶吉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饶吉金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改造积极分子1个,可以减刑十个月。罪犯饶吉金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吉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