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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顿某某与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顿某某,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顿某某,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某,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顿某某诉被告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顿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顿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顿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