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顿某某与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顿某某,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顿某某,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某,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顿某某诉被告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顿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顿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顿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