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谷庆炎与俞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庆炎,俞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55号原告:谷庆炎。委托代理人:郑建荣。委托代理人:徐群峰。被告:俞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庆炎与被告俞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庆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庆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庆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