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宁中执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吉祥与汪教明饶秀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秀英,刘吉祥,汪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执复字第6号申请复议人饶秀英,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天城镇解放路***号。申请执行人刘吉祥,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天城镇七星村*组***号。被执行人汪教明,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天城镇桃溪花园。申请复议人饶秀英不服崇阳县人民法院(2015)鄂崇阳执字第00200号、00200-1号、00200-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且系饶秀英与汪教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形成,该院追加饶秀英为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执行措施于法有据,据此作出(2015)鄂崇阳执字第00200-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申请复议人饶秀英以崇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突破了契约相对性、剥夺其诉权且追加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及执行异议审查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本院撤销崇阳县人民法院(2015)鄂崇阳执字第00200号、00200-1号、00200-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刘吉祥与汪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崇阳县人民法院(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审结,调解协议约定汪教明于2015年4月5日前偿还刘吉祥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月息20‰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后崇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中,以饶秀英系汪教明之妻、本案债务系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为由,作出(2015)鄂崇阳执字第00200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饶秀英为被执行人,并作出(2015)鄂崇阳执字第002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其银行存款11万元。饶秀英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崇阳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5)鄂崇阳执字第00200-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饶秀英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同时查明,崇阳县人民法院在审查饶秀英提出的执行异议时,由原执行案件承办人独任审查处理,并在异议裁定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而崇阳县人民法院对饶秀英提出的执行异议,未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且原执行案件承办人未予回避直接办理本案执行异议审查,违反了执行异议审查的程序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夫妻共同债务引起的追加案件,当事人不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崇阳县人民法院在异议裁定中告知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复议处理不当,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异议裁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崇阳县人民法院(2015)鄂崇阳执字第00200-3号执行裁定书。二、崇阳县人民法院对饶秀英的执行异议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金怀审判员 姚 兴审判员 陈仲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彪元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