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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桐乡市正太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州市万隆印刷有限公司、钱继丰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正太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湖州市万隆印刷有限公司,钱继丰,沈晶根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桐乡市正太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园区B-1地块。法定代表人:丁发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爱英、周红丽,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市万隆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宝善街159号。法定代表人:沈永杰,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钱继丰。被告:沈晶根。原告桐乡市正太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市万隆印刷有限公司、钱继丰、沈晶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5年8月18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正太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桐乡市正太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忠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传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