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祥盛玻璃有限公司与熊信珺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3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信珺,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大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祥盛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子花。委托代理人张帆、邢丽苗,上海锦天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信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祥盛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19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熊信珺上诉称,原审裁定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未作任何回应和反驳,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法律原则,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争的《玻璃加工承揽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承揽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承揽方厦门祥盛玻璃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市同安区,该管辖协议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熊信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林丽珊代理审判员黄永忠代理审判员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