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22号原告:杨某甲,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耿文豪,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兰桥法律援助工作站志愿者。委托代理人:刘权,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兰桥法律援助工作站志愿者。被告:杨某乙,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