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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22号原告:杨某甲,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耿文豪,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兰桥法律援助工作站志愿者。委托代理人:刘权,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兰桥法律援助工作站志愿者。被告:杨某乙,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