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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冬暖诉刘纯印、信奎军、刘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暖,刘纯印,信奎军,刘颖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656号原告赵冬暖,男,1970年7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刘纯印,男,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信奎军,男,1960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刘颖,女,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赵冬暖与被告刘纯印、信奎军、刘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冬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508.5元,由原告赵冬暖承担。审 判 长 陈 烈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