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诉保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勇、王春生、陈影、陈红霞与陈刚、肖艳玲、王涛、高海燕、肖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勇,王春生,陈影,陈红霞,陈刚,肖艳玲,王涛,高海燕,肖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18-1号申请人:陈勇,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夏候巷***号,身份证号码3416021970********。申请人:王春生,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腰王行政村杂姓营村**号,身份证号码3421261954********。申请人:陈影,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丁瓦行政村丁瓦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12811968********。申请人:陈红霞,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元路**号,身份证号码3412811966********。被申请人:陈刚,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希夷大道丽阳春都小区,身份证号码3412811968********。被申请人:肖艳玲,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希夷大道丽阳春都小区,身份证号码3421261966********。被申请人:王涛,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柳湖街*号*户,身份证号3412811981********。被申请人:高海燕,女,1981年10日5日出生,回族,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祖神庙街*号*户,身份证号3412811981********。被申请人:肖阳,女,1991年2月2日出生,回族,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奥林匹克花园**幢*单元***室,身份证号3412811991********。申请人陈勇、王春生、陈影、陈红霞与被申请人陈刚、肖艳玲、王涛、高海燕、肖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肖艳玲所有的登记在肖艳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滨湖区滨湖世纪城福徽苑4栋1902室(证号:合产110125172)房地产一处及查封、扣押肖艳玲所有的苏A006**“领航号”小型汽车一辆,同时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刚所有的苏AE07**号“林肯”牌小型汽车一辆及查封陈刚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树荫苑1-601室(证号:合产110152777)房地产一处。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袁振玲所有的坐落于南市区光明路(证号:亳房权证南市区字第20000017**号)房地产一处、担保人陈文全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汤家巷25号(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20010023**号)房地产一处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追加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肖艳玲所有的登记在肖艳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滨湖区滨湖世纪城福徽苑4栋1902室(合产:110125172)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肖艳玲所有的苏A006**“领航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三、对被申请人陈刚所有的苏AE07**号“林肯”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四、对被申请人陈刚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树荫苑1-601室(证号:合产110152777)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五、对担保人袁振玲所有的坐落于南市区光明路(证号:亳房权证南市区字第20000017**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六、对担保人陈文全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汤家巷25号(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20010023**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金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