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桂芹与付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芹,付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55号原告王桂芹。被告付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芹与被告付康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付康驾驶的冀F×××××号轿车依法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判如下:对被告付康驾驶的冀F×××××号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