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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卢应福、卢现珍与卢洪福、李秀荣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应福,卢现珍,卢红福,李秀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卢应福,男,汉族,1955年9月26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原告卢现珍,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卢红福,男,汉族,1961年2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李秀荣(又名李素荣),女,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原告卢应福、卢现珍诉被告卢洪福、李秀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应福、卢现珍、被告卢洪福、李秀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所诉的土地原是一处荒坑,因原告家人多劳力少,收麦打粮食的场地小,村干部同意原告使用此处荒坑。1980年春天,原告将此处拉土填平,并栽上树木,至今已有30多年。2015年春天,被告阻止原告使用该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强行种植二十多颗桐树苗。原告要求二被告清除栽种的二十多颗桐树苗,不得阻碍原告正常使用该处土地,并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该处土地自原告祖父那一辈就使用,至今仍归原告使用,被告未侵害原告任何权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卢应福、卢现珍与被告卢洪福、李秀荣系同村村民,双方争议土地位于卢庄村东北角,南北6丈、东西6丈,北邻大田地、南邻小片荒、西边是小水沟,东边是一条小斜路。该土地上有被告栽种的桐树数棵。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本案涉案土地未经登记,土地权属不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应当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应福、卢现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峰审 判 员  万方超人民陪审员  王彗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照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