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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建明与陈文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明,陈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177-3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明,又名马建民,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陈文浩,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苏中民终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浩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文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文浩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文浩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