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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峰、赵春明与朱田、赛罕苏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周峰,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溪沟*号楼***号。申请执行人赵春明,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组***号内*号。被执行人朱田,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承德市头牌楼鹿栅子沟小区**号楼*单元。被执行人赛罕苏赫,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地址双桥区桃李街动轴承厂家属楼*单元613。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周峰、赵春明与朱田、赛罕苏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120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朱田赛罕苏赫应支付申请人周峰、赵春明案款152280.0元,本院已执行20000.0元,尚有13228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朱田、赛罕苏赫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双桥执字第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