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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刑(速)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速)初字第83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情况辩护人朱雪松,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姜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毅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速诉(2015)764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X月X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某某高速公路下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处,与顺行在前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的王某某相撞。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刑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积极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徐某无证驾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