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永花与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花,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刘永花。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广州路45号。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家友,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红卫,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花与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花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永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50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原告刘永花负担。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倩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