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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某某等四人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被告人钟某某,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钟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彭某某、沈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别名李小辉)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在清流县嵩口镇嵩口村青洲组、立新村周边的各地村庄和野外山头利用“铜宝”方式开庄设赌:1.2013年12月份一日中午,彭某某与李某某、钟某某、沈某某在清流县嵩口镇嵩口村青洲组附近的农户家门口坪里利用“铜宝”的方式开设赌庄,参赌人员二十余人。2.2013年12月份一日下午,彭某某与李某某在清流县嵩口镇嵩口村青洲组一户人家后山利用“铜宝”的方式开设赌庄,参赌人员二十余人。3.2013年12月份一日上午,彭某某与沈某某在清流县嵩口镇立新村细坑组一农户家门口坪里利用“铜宝”的方式开设赌庄,参赌人员八、九人。彭某某、沈某某分别于2014年6月11日、6月13日主动到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李某某、钟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主动到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另查明:彭某某、沈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在赌博期间,分别获利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分别向本院退清非法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沈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廖某某、邓某某、马某某、赖某某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照片、赌博视频截图照片、赌博视频光盘,勘验、检查笔录,彭某某、沈某某辨认笔录,情况说明一张,到案经过,违法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庄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钟某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退清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钟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四、被告人钟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五、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钟某某分别向本院退交的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邹洪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伍祯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