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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杜某、潘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张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娥,西安市水产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张萍,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丹,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丙。上诉人杜某、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潘某乙、潘某丙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潘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某、潘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潘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杜某、潘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平审判员肖刚代理审判员秦燕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小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