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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009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心路739号106-D室。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楚楚,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杨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并且原告发现被诉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公证地)也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故可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了被侵权人住所地。而本案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