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陈爱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陈爱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树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黎国祺,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工业区裕民路6号B301。法定代表人:王春。被告:陈爱群,女,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泰公司)、陈爱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炫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国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安东泰公司向原告购货,双方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约定:提货后25天内付清货款,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如有纠纷,交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被告陈爱群为购货作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安东泰公司多次向原告购货,其中最后一次向原告购货的时间为2015年3月5日。2015年4月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安东泰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截至2015年4月7日止的货款8984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安东泰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89840元的建设银行支票给原告,但其故意填错密码使支票退票,之后被告安东泰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至今。被告安东泰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欠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被告陈爱群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安东泰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9840元及违约金(以欠款按日万分之四从2015年3月31日起计至债务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832.74元),两项暂计91672.74元;2.被告陈爱群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陈爱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安东泰公司的工商登记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商品购销合同》(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约定提货后25天内付清货款,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如有纠纷,交由原告所在地(即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解决,被告陈爱群作连带责任保证人。4.销售凭证、往来对账单(均为原件),用以证明被告安东泰科技公司于2015年3月5日最后一次向原告购货,双方于2015年4月8日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4月7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9840元。5.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复印件)、退票理由书(原件),用以证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安东泰公司开具金额为89840元的支票给原告,但其故意填错密码使支票退票,之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款至今。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安东泰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约定:商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金额按每次交易时原告开具的货物交接单证为准;交货方式为原告代办运输;被告安东泰公司提货后,必须在25天内付清货款;逾期不付清货款,被告安东泰公司要向原告支付以逾期金额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担保人保证被告安东泰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清偿货款义务,并愿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债务本息清偿为止。被告陈爱群在保证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安东泰公司供货,最后一次供货日期为2015年3月5日。2015年4月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安东泰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89840元。被告安东泰公司向原告开具金额为89840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该款,但因支付密码填写错误未能兑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安东泰公司欠原告货款89840元,事实清楚,应予支付。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安东泰公司供货的日期为2015年3月5日,被告安东泰公司未能按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所有货款,应从2015年3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予原告。被告陈爱群作为保证人在《商品购销合同》中签名确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在其保证范围内对被告安东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爱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984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3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予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陈爱群对被告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91元、财产保全费936.72元,合计1982.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安东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冬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