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平与四川省资阳市征峰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四川省资阳市征峰胶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黄平。委托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涛,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征峰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310号。法定代表人王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明,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黄平与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征峰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平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征峰胶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