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洪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洪某某外出务工,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连菊承担。审 判 长 余家武审 判 员 杨长青人民陪审员 吴学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