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祁军业诉景在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军业,景在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12号原告祁军业,男,汉族,人民勤县,农民。被告景在成,男,汉族,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军业诉被告景在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军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人民陪审员 唐正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