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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光汉诉陈觉敏、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汉,陈觉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西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李光汉。被告陈觉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西充支公司。负责人陈良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汉诉被告陈觉敏、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光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且未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汉承担。审判员  李明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