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曾永明与廖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明,廖明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曾永明,男,生于1946年4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廖明英,女,生于1962年9月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曾永明诉被告廖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曾永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永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永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曾永明负担。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