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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曾永明与廖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明,廖明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曾永明,男,生于1946年4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廖明英,女,生于1962年9月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曾永明诉被告廖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曾永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永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永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曾永明负担。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