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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秦增文、李正信等与布如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增文,李正信,李兴为,薛树华,布如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秦增文,男。原告:李正信,男。原告:李兴为,男。原告:薛树华,男。被告:布如靖,男。原告秦增文、李正信、李兴为、薛树华与被告布如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增文、李正信、李兴为、薛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秦增文、李正信、李兴为、薛树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