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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给付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姜诺、毕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给付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姜诺,毕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9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给付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7号。法定代表人鲁可贵,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姜诺,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毕莹,女,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给付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姜诺、毕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欠款本金96930.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元,尚无执行回款。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