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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宝森、殷德昇与刘晓庆、朱明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森,殷德昇,刘晓庆,朱明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森,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1委。申请执行人殷德昇,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被执行人刘晓庆,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01198807125415,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被执行人朱明召,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胜利街。本院在执行孙宝森、殷德���与刘晓庆、朱明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俊峰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