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益全窦雨露诉张桥拜、雷东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全,窦雨露,张桥拜,雷东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王益全。原告窦雨露,系王益全之妻。委托代理人吕同起,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桥拜。被告雷东会,系张桥拜之妻。上列原告王益全、窦雨露诉被告张桥拜、雷东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出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益全、窦雨露诉称:原、被告于2015农历2月29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成县城关镇李武村坪上的827个平方米土地以6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原告开始在该地块准备建一些临时建筑欲经营石材,临时建筑时花费71588元,但在建设过程中,成县国土局于2015年5月26日将原告正在建设的四间简易房拆毁,事后原告才了解到,该处土地即将被征用为学校用地。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转让土地的过程中,隐瞒土地即将被征用的事实,现该协议已无履行的可能。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依法应予撤销,被告由此取得原告的土地转让款属不当得利,也应予以返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处:1、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2、责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2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的土地转让款)3、要求被告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7158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桥拜、雷东会辩称:一、《土地转让协议》是原告与我们自愿签订的,我们没有欺骗原告。2015年刚过完春节,原告多次上门要求转让我家的土地,同年2月29日原告事前写好《土地转让协议》,邀请双方朋友XX程到场见证,与我们签署了《土地转让协议》,同时向我们支付了土地转让款620000元,对于土地的性质、面积、位置原告完全清楚,故不存在欺诈行为。二、《土地转让协议》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原告与我们签署协议后,原告向我们支付了转让费,我们也向原告交付了土地并指明四至,原告在土地上也修建了地上附着物,实际已经占有、使用了转让取得的土地,《土地转让协议》双方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原告向我们支付土地转让费,是双方自愿签署协议及履行协议的结果,因此,原告诉我们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原告使用土地行为违法,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原告取得转让土地后,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用地,擅自修建简易房屋,成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其违法后果也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四、原告毁约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我们造成了严重影响。协议签署后,原告占有、使用土地,铲除了我们种的小麦,用水泥硬化地面,还安排我们给他打了一口井,原告至今没有给我们支付打井费用12000元,对我家种的小麦也予铲除,土地地面硬化后地上到处是建筑垃圾,土地现已无法复耕。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益全、窦雨露(乙方)与被告张桥拜、雷东会(甲方)于2015农历2月29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成县城关镇李武村坪上的农村承包地转让给乙方永久使用,土地面积827个平方米,转让价格每平方750元,共计620000元。协议同时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独私自反悔,按地价七倍金额补偿对方。原告王益全、窦雨露、被告张桥拜、雷东会及见证人XX程、单东临在转让协议上签字。2015年4月17日,原告王益全在农业银行向雷东会一次性转款620000元。转让后,原告在土地上建造了临时房屋数间,并对地表进行了硬化。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农村承包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禁止买卖,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将属于集体承包所有土地进行买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所签订并履行的协议属无效合同,依法应予撤销。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即原告依法返还被告的承包地块,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转让款620000元。同时,合同无效后,土地也应恢复原状,原告王益全、窦雨露修建在承包地上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建设费用71588元,因该费用系原告自愿支出,与被告无关,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益全、窦雨露与被告张桥拜、雷东会于2015农历2月29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无效;二、由原告王益全、窦雨露返还被告张桥拜、雷东会位于成县城关镇李武村坪上的承包地827平方米,并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垃圾,恢复承包地原状。三、由被告张桥拜、雷东会返还原告王益全、窦雨露土地转让款62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益全、窦雨露承担5000元,被告张桥拜、雷东会承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帆棣审 判 员 杨文庆人民陪审员 魏玉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