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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萍与金益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萍,金益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商初字第989号原告:江萍。委托代理人:李崇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益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萍诉被告金益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