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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恢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建方申请执行彭西花、赵国正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方,彭西花,赵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恢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方,男,1965年生。被申请执行人彭西花,女,1963年生。被申请执行人赵国正,男,1956年生。本院受理杨建方申请执行彭西花、赵国正借款一案中,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卢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建方于2014年12月1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西花、赵国正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卢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