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902号原告:初某某,女,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