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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902号原告:初某某,女,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