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良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宗福与梁卓敬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富,梁卓敬,廉江市良垌镇山心村下三合村民小组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良民初字第23号原告:杨宗富,男,194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现住湛江市。被告:梁卓敬,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梁成,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陈恒志,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廉江市良垌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第三人:廉江市良垌镇山心村下三合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及第三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传票传唤原告杨宗富应于2015年8月17日15时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杨宗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国怀代理审判员 黄国清人民陪审员 黄庆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华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