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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唐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