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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志杰申请执行陆建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杰,陆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杰,男,被执行人陆建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杰与被执行人陆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8000元。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陆建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陆建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1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王献文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克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