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乾与被申请人刘长松、刘永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5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长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永贞。再审申请人陈乾因与被申请人刘长松、刘永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乾申请再审称,二被申请人常年在申请人的后墙上撒尿,尿液渗透到灶台上,欺辱申请人人格,一二审判决二被申请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错误。请求撤销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常年在申请人的后墙处撒尿,致使尿液渗透至其灶台,但申请人无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产生纠纷,经有关机关调解,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道歉,并将后墙损坏处予以修补,故原审对申请人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陈乾的再审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