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建伟申请执行张敏云、李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张敏云,李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男,汉族,1958年1月2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敏云,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学峰,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生,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