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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丽、刘加新与杨雷财产损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丽,刘加新,杨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加新。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春艳,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雷。委托代理人:陈殿胜,珲春市英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丽、刘加新因与被上诉人杨雷之间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珲春市人民法院(2014)珲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珲春市人民法院(2014)珲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珲春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410元,退还上诉人朱丽、刘加新。审 判 长 宋 丹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金京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