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昌伟诉商庭英、王茜萍、王俊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伟,商庭英,王茜萍,王俊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胡昌伟,男。被告商庭英,女。被告王茜萍,女。被告王俊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伟诉被告商庭英、王茜萍、王俊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昌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为1120元,由原告胡昌伟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