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昌伟诉商庭英、王茜萍、王俊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伟,商庭英,王茜萍,王俊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胡昌伟,男。被告商庭英,女。被告王茜萍,女。被告王俊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伟诉被告商庭英、王茜萍、王俊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昌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为1120元,由原告胡昌伟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