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孟强与赵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强,赵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商初字第1745号原告孟强,居民。被告赵学彬,居民。原告孟强诉被告赵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强独任审判,原告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学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0日、2013年4月28日、2015年3月17日被告赵学彬以购买挖掘机为由向原告孟强三次借款100000元、43000元、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三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付。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3000元。被告赵学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2013年4月28日、2015年3月17日被告赵学彬以购买挖掘机为由向原告孟强三次借款100000元、43000元、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三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孟强现金10万元壹拾万元整,赵学彬,2012年6月20日”、“借条,今借孟强现金43000元(肆万叁仟元),赵学彬,2013年4月28日”、“欠条,今欠借款至2015年2月利息叁万元,赵学彬,2015年2月17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付。酿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借条及欠条等证据,并经庭核实证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赵学彬向原告孟强借款14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原、被告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另为原告出具下欠借款利息30000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143000元及借款利息30000元,被告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学彬偿还原告孟强借款143000元。被告赵学彬偿还原告孟强借款利息30000元。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被告赵学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