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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捷福,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鹭妮,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黄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杨雅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