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66号申请人赵某,女,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高某,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渑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渑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