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正阳与余姚市大岚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阳,余姚市大岚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余行初字第86号原告王正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忠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大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太祖庙路1号。法定代表人肖鹤峰,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阳诉被告余姚市大岚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王正阳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正阳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阳负担。审 判 长 唐 平 君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人民陪审员吕秀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林 萍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